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切实解决我省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制定《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
三、起草过程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财政厅牵头会同科技厅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针对我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方式与中央不一致的实际,学习了解山东、湖北等兄弟省份科研经费管理的情况,并听取了部分高校院所在省级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过程中的建议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科技厅组织财政厅相关处室就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决算编制等与中央财政科研经费预算管理流程不一致的地方进行反复会商研究,提出了切合我省预算管理实际的措施和办法,经征求市(州)、省级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后开展了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8个方面,提出26条改革政策和工作要求。主要内容是:
第一部分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共4条。对项目预算编制、评审(估)、调剂权限、包干制实施范围作了规定。
第二部分完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机制共6条。结合我省实际,新增了部门预算编制、采取标识管理、编制决算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预算管理要求,并对经费安排计划、拨付方式、资金结余作了政策明确。
第三部分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共4条。对提取间接经费比例、扩大奖励经费范围、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动态调整绩效工资等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方面作了政策规定。
第四部分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共6条。对实行科研财务助理、改进财务报销方式、推进无纸化报销试点、简化验收(结题)财务管理、优化政府采购流程、改进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等作了政策细化。
第五部分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共2条。对拓宽经费投入渠道、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模式等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作了政策规定。
第六部分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共2条。对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作出政策规定。
第七部分适用范围共1条。主要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与经费的定义作出了界定、明确了责任主体。
第八部分组织实施共1条。对相关部门加强政策落地与制度清理、宣传培训和督促指导进行了要求,对社科类项目、以及地方落实文件精神作了规定。
五、重点内容
(一)进一步扩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下放所有预算调剂自主权,将设备费预算调剂权下放至科研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预算调剂权全部赋予科研人员。扩大结余资金留用自主权,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满足原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实行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管理模式。改革经费拨付机制,年初编入省级部门预算的科研项目经费在预算批复后、省级其他科研项目经费在资金文件下达后30日内,财政科研经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切实加快经费拨付进度。推行科研项目标识化管理,在一体化预算管理系统中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标注“科研项目”标识,构建区别于一般财政项目的经费管理模式。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三)持续减轻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科目,将预算科目从9个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3个。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简化项目预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扩大经费包干制试点,不再编制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助理包括科研财务助理),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提供相关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四)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进一步提高激励科研人员的支出比例,将一般科研项目的绩效比例由最高20%提高到3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提高到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工作任务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从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实行单位绩效工资动态调整和单列薪酬机制,财政科研经费用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按规定进行备案后,可突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帽“天花板”,解决“科研人员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
(五)强化改革政策落地落实。财政厅、科技厅将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六、执行日期及有效期
《实施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