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自主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鼓励发明创造,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德府发〔2008〕37号)和《德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20)》(德府发〔2010〕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德阳市专利奖,每年评审颁奖一次。
成立由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的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第三条 德阳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奖项及标准
德阳市专利奖设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三个等级。每年金奖不超过2项,每项奖励10万元;银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6万元;优秀奖不超过7项,每项奖励3万元。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直接给予市专利金奖和银奖奖励,分别占用一个金奖和银奖名额。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德阳市专利奖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且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技术水平高,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实现重要技术突破;在实施中取得较为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等起到突出作用;对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发挥突出作用;专利保护机制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第六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报,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直接向评审办公室申报。
申报德阳市专利奖的项目应当提供《德阳市专利奖申报书》及必要的附件材料。
各县(市、区)科技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遴选,提出推荐意见,并报评审办公室。
(二)评审程序
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和审核,交由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进行初评后,提出获奖项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
评审办公室对拟奖建议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提出考察意见和建议;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意见和专家组的现场考察意见进行综合评选表决,提出拟奖项目;
评审办公室将评选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评审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七条 德阳市专利奖应作为衡量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获得德阳市专利奖的发明人所在单位或当地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获奖情况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申报单位应当在评审申报时附德阳市专利奖奖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在德阳市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中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