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政策问答
政策问答目录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应遵守哪些规定?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3.牵头组织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有哪些?
4.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有哪些知识产权管理义务?
5.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责任人有哪些?
6.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时需要提交哪些知识产
权资料?
7.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本领域知识产权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时该如何办?
8.如何确定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
9.多个单位共同承担项目(课题)时,知识产权如何分配?
10.对重大专项科技成果发表有什么要求?
11.重大专项科技成果有哪些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12.权利人是否可以放弃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
13.知识产权相关费用能否在课题经费中列支?
14.对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有哪些要求?
15.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在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之间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16.对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推广使用有什么规定?
17.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提交阶段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时应报送哪些知识产权信息?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应遵守2010年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专[2010]264号)、各专项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细则以及相关管理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的按《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答: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作为重大专项实施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政策,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各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工作落实情况。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在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各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应当设立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决策提供咨询和服务。
重大专项专职技术责任人带领总体组,负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分析,提出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中的知识产权策略建议,对成果产业化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预测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对项目(课题)的知识产权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组织和参与重大专项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重大专项实施全过程,掌握知识产权动态,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明晰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促进知识产权应用和扩散,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效运用专业人才和信息资源优势,加强对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3.牵头组织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有哪些?
答: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在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主要管理职责有:
(一)制定符合本重大专项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在编制五年实施计划时,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对本重大专项重点领域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作为制定五年实施计划、年度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等的重要参考;
(二)制定和落实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三)建立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落实有关保障条件;
(四)对重大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建立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重大专项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六)推动和组织实施标准战略,研究提出相关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政策。
(七)牵头组织单位发现本重大专项所涉及的领域发生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对重大专项实施带来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对策,调整布局,并按规定报批。
(八)牵头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本重大专项申请和获取的知识产权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跟踪比较国内外发展态势,研究提出下一阶段知识产权策略。
4.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有哪些知识产权管理义务?
答: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针对项目(课题)任务应履行以下知识产权管理义务:
(一)提出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目标,并纳入项目(课题)合同管理;
(二)制定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计划与流程,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研究开发、产业化的全过程;
(三)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项目(课题)知识产权工作,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项目(课题)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组织项目(课题)参与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保证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的知识产权知识;
(五)履行本规定提出的各项知识产权管理义务,履行信息登记和报告义务,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运用。
5.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责任人有哪些?
答:各项目(课题)知识产权工作实行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课题)组长负责制;因未履行本规定提出的义务,造成知识产权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本规定追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课题)组长的相应责任。
参与项目(课题)实施的研究和管理人员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遵守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协助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工作;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时需要提交哪些知识产权资料?
答: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交本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内容包括分析的目标、检索方式和路径、知识产权现状和主要权利人分布、本单位相关的知识产权状况、项目(课题)的主要知识产权目标和风险应对策略及其对产业的影响等。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拟在研究开发中使用或购买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在申请材料中作出说明。
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内容进行抽查论证。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项目(课题)申报资格。
7.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本领域知识产权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该如何办?
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责任单位应密切跟踪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发展动态,据此按照有关程序对项目(课题)的研究策略及知识产权措施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因知识产权受他人制约等情况而无法实现项目(课题)目标,需对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等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及时报牵头组织单位批准。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未进行知识产权跟踪分析或对分析结果故意隐瞒不报造成预期目标无法实现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缓拨项目经费、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资格等处理。
牵头组织单位发现本重大专项所涉及的领域发生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对重大专项实施带来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对策,调整布局,并按规定报批。
8.如何确定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
答: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按照下列原则分配: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国家,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二)除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授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依法取得,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应当根据上述原则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
9.多个单位共同承担项目(课题)时,知识产权如何分配?
答: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课题),各参与单位应当就研究开发任务分工和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签订协议。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签订子课题或委托协作开发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签订子课题或协作开发任务合同时,应当告知子课题和协作开发任务的承担单位国家对该项目(课题)知识产权所拥有的权利。上述合同内容与国家保留的权利相冲突的,不影响国家行使相关权利。
10.对重大专项科技成果发表有什么要求?
答:论文、学术报告等发表、发布前,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要进行审查和登记,涉及到应当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不得发表、公布或向他人泄漏。未经批准发表、发布或向他人泄漏,使研究成果无法获得专利保护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追究直接责任人、项目(课题)组长、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11.重大专项科技成果有哪些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答:对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特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选择申请专利权、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进行著作权登记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作为技术秘密等适当方式予以保护。
对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的科技成果,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明确界定、标识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及其载体,采取保密措施,与可能接触该技术秘密的科技人员和其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涉密人员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仍负有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离开单位前应当将实验记录、材料、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计算机软件等全部技术资料交所在单位。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就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进行发表或转让的,应当注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助”。
12.权利人是否可以放弃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
答:权利人拟放弃重大专项产生或购买的知识产权的,应当进行评估,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未经评估放弃知识产权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权利失效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进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13.知识产权相关费用能否在课题经费中列支?
答: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可以在项目(课题)知识产权事务经费中列支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维权、评估等事务费。项目(课题)验收结题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等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14.对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有哪些要求?
答: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当首先在境内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的,一般应当采取非独占许可的方式。知识产权转让、8许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批。牵头组织单位为企业的,应报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审批。
(一)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转让或许可其独占实施;
(二)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许可的;
(三)因并购等原因致使权利人发生变更的。
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许可的,经批准后,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执行。
15.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在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之间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首先保证其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重大专项实施目的的使用。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重大专项研究开发目的,需要集成使用其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实施重大专项产生和购买的知识产权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许可其免费使用;为了重大专项科技成果产业化目的使用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平等、合理、无歧视原则许可其实施。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研究开发目的而获得许可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在许可协议中约定许可方有义务按照平等、合理、无歧视原则授予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产业化目的的使用。
16.对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推广使用有什么规定?
答: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信息,在不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的前提下,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广泛予以传播。鼓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将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纳入国家标准,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鼓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按照产业链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交叉许可、建立知识产权分享机制等方式,加速科技成果在产业领域应用、转移和扩散。
对重大专项产生和购买的属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的知识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牵头组织单位可以在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要求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许可他人实施;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的,牵头组织单位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使用,允许指定单位一定时期内有偿或者无偿实施:
(一)为了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二)对产业发展具有共性、关键作用需要推广应用;
(三)为了维护公共健康需要推广应用;
(四)对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影响需要推广应用。
获得指定实施的单位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取得有偿实施许可的,应当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商定合理的使用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实施重大专项产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或者非自愿许可。
17.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提交阶段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时应报送哪些知识产权信息?
答: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提交阶段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中应根据要求报送知识产权信息,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类别、申请号和授权(登记)号、申请日和授权(登记)日、权利人、权利状态等。
项目在验收时,项目(课题)验收报告应包含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成果再开发和产业化前景预测。未完成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