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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企业申领研发投入补助,需满足这些条件

       10月26日,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该厅近日与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企业是市场主体,也是创新主体。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财政科技投入外,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去年,四川各类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同比增长16%。
为进一步调动四川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结合此前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情况和前两个年度的后补助执行情况,四部门联合对2020年出台的《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实施办法》对补助对象进行了详细要求,申报企业须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近三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均为诚信或良好。企业申报周期内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或企业最新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1亿元。同时,企业须按规定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并且申报周期内次年度比上年度企业的研发费用增量不低于500万元。
       补助的计算依据为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数据。补助方法则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具体比例根据省级财政经费预算确定,在申报通知中明确。最终补助额度即为分段计算额度的总和,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按舍去原则精确到千元。
       《实施办法》中还明确,对各市(州)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财政经费支出给予后补助。这类补助对象需要已完成本市(州)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制定,明确补助条件、标准和程序;在省级组织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组织实施了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并有市(州)级财政资金投入。
       获得补助的企业和市(州)将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