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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环境

POLICY ENVIRONMENT

德阳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和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能够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从事一种或多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生产、研发, 并建立起科技创新机制和体制,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第四条 德阳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德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了促进科技创新的企业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
  (三)上年度研发投入数额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四)上年度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数量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的数量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
  (五)拥有与主导产品相关的1项发明专利或3项其它知识产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机构;
  2.至少与1家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且有具体的合作任务;
  3.与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关联企业建立起产业技术联盟关系;
  4.近两年至少承担1项市级以上科技计划;
  5.近两年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
  6.参与制定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第六条 申报科技创新型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四)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五)企业人员构成和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六)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协议、技术开发合同、产业技术联盟协议、科技计划立项文件、科技奖励证书、参与制定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等;
  (七)制订的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管理制度、规章等;
  (八)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九)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上以创新型企业,直接作为德阳市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八条 德阳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申请认定程序如下:
  1.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科知局提交申请书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县区企业向当地科技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合格后,统一出具推荐函,与申请书、汇总表一并报市科知局,其附件材料存档备查;
  2.市科知局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评审合格的企业,在德阳市科技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德阳市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九条 经认定的企业在申报德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贷款时,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支持;在申报国、省创新型企业、科技计划项目时予以重点推荐;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期间予以优先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应不断健全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管理制度,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并及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其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
  (一)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其相关材料的;
  (二)连续两年没有申请专利或没有科技成果鉴定的;
  (三)依法被确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或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的;
  (四)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的。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的,应重新办理有关认定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知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