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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环境

POLICY ENVIRONMENT

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营造科技创新创业良好环境,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承载平台,加快培养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现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87号)的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原则
  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指导,以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孵化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为目标,以制度创新、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创新为突破,注重综合型与特色化、专业化相结合,强化技术、资金与中介服务能力,推进“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链条式孵育模式,努力将孵化器建设成为德阳创新创业资源、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层次人才的聚集高地。
  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将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园区主体、社会资源以多种形式参与孵化器建设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德阳经开区是本行政区域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和德阳经开区要通过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组织协调等,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推进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孵化器的建设、发展和管理要以高新区和经开区为主,同时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产业园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器,鼓励和支持改制企业参与孵化器建设,盘活现有资产。鼓励国内外著名科技企业孵化器主办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德阳自建或共建孵化器。
  2、坚持规模扩展与质量提高并举的原则。在大力建设孵化器的同时,注重提高孵化器的管理和经营水平,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凸现孵化效果。 
  3、坚持孵化器建设与产业园区发展、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加速器”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高新区、经开区及特色产业基地的建设要把孵化器建设作为产业提升、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有条件的园区要建设“加速器”,为毕业企业产业化提供更大的空间。
  4、坚持孵化器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互动发展的原则。鼓励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与孵化器以多种形式开展合作,形成立体的孵化体系,进一步完善孵化器的服务功能。 
二、发展目标
  至2017年,全市孵化器数量达到10家以上,每个县(市、区)不少于1家。其中,建成国家级孵化器1家,省级孵化器5家。全市孵化场地总面积达50万平米以上,累计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300家以上,培育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吸纳就业5000人以上。
  2015年要重点做好德阳工程产学研园(中科先进制造创新育成中心)、德阳天元新材料科技创业园、德阳四汇中小企业创业园、德阳广汉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中江豐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器的建设、升级工作。对六脉科技、九维蓝谷、恒合工业云制造基地等有孵化器功能的专业园区建设要积极跟进。鼓励围绕页岩气、节能环保装备、航空与燃机、新能源汽车等高端成长性产业及我市的重点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专业孵化器。
三、工作重点及保障措施
  (一)保障孵化器建设用地
  德阳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和德阳经开区要优先将孵化器用地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在全市用地指标中安排不少于30亩用地指标,支持各类孵化器等的建设 。工业园区范围内建设的孵化器,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并配以一定比例的生产服务设施用地。
  (二)加快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孵化器自建或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和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孵化器创造条件,吸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开展专利代理、检测、咨询、维权等服务。
  (三)鼓励创新创业
  1、允许和鼓励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到孵化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职务科技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项目完成人或团队到孵化器内自行创办企业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在本市进行转化,其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收益的比例可高于70%。
  2、加大发明专利奖励力度,对创新创业人员及在孵企业申请有关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专项补助。
  3、市人才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孵化器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落实对引进人才颁发符合条件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扶持政策。
  4、允许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供应公共租赁住房。
  (四)加大对在孵企业的扶持力度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对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公司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2、免收在孵企业注册登记费。在孵企业涉及市级及以下的行政服务性收费事项,报经相关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按照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3、对在孵初创企业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和创业投资补助资金予以优先支持。
  4、在孵企业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重点给予支持。
  5、孵化器所在地政府、园区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孵化毕业企业在当地落户,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发展壮大。
  (五)加强投融资服务
  1、深入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在孵科技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或专营机构。
  2、将孵化器投融资体系建设列入市政府金融工作内容,建立政府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和民营资本参与的股权基金、债券基金等创业投资基金。
  3、鼓励各类园区、投资机构、担保机构、龙头企业、民间资本参与中小企业投融资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覆盖种子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各个阶段的科技企业投融资服务体系,为科技型企业发展各个环节提供直接融资支持。
  4、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及民营企业等单独或联合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推动组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专业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或风险补偿。
  5、允许在孵企业以其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担保机构负连带责任担保的在孵企业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产品)的担保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6、鼓励设立扶持在孵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采用孵化基金、房租入股、孵化服务投入等多种形式开展风险投资。凡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在孵企业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产品)因开发失败而导致的损失,符合财产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7、加大力度引进和培育具有天使投资功能的孵化器管理团队。
  (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1、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鼓励多元化投入、企业化运作和专业化发展,盘活社会存量资产。从政策上引导鼓励民营企业和投融资公司掺股或投资孵化器建设,鼓励大企业集团从产业发展出发,自筹资金,腾出场地,组建企业化运作的专业孵化器,鼓励转型企业利用现有资产改建孵化器。
在市级科技专项经费中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对达到市级以上(含市级)标准的孵化器,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1)在孵企业房租补贴。对进入属社会力量建设的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参照本地区同类物业费用的平均水平,从正式进入孵化器并交纳房租开始,按实际年缴纳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为在孵企业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2)科技服务费用补贴。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对在孵企业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奖励孵化器认定。对被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孵化器,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加强考核
  各县(市、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2015年底,各县(市、区)和德阳经开区要按照本办法二确定的发展目标,完成10家孵化器的挂牌运营;广汉市、旌阳区、中江县、德阳经开区至少有一家孵化器取得省级及以上孵化器认证。到2016年底,绵竹市、什邡市、罗江县至少有一家孵化器达到省级及以上孵化器标准。2017年,新建孵化器全部建成,原有孵化器能力显著提升。
  积极探索建立孵化器科学考核管理体系,建立动态管理制度,促进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 
  市科知局要牵头制定好《德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认真开展管理认定和指导服务工作。
  市政府从2015起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督查和考核。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