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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环境

POLICY ENVIRONMENT

德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强化企业主体、产学研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阳市人民政府设立德阳市科学技术奖。德阳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德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德阳市青年科技创新奖、德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德阳市科技成果转化突出贡献奖和德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
  第三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德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德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德阳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机构:
  (一)设立德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评选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选委员会设专家评审组。
  (二)设立德阳市青年科技创新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市青年科技创新奖评选。评审委员会由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选委员会设专家评审组。
  (三)设立德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每年推荐项目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委员一年一聘,可连聘连任。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四)设立德阳市科技成果转化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成果转化突出贡献奖的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设专家评审组。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重大研究成果,并对推动德阳市科技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九条  德阳市青年科技创新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者;
  (二)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有重要科学发现,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完成人;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完成人;
  (四)在技术、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完成重要技术发明或重大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完成人。
  第十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德阳市科技成果转化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组织:
  在本市组织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德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
  在德阳创造,经德阳市人民政府推荐并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自主创新成果的第一完成者。
  第十三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
  (一)德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
  (二)德阳市青年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主要从精神和物质层面激励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和对德阳的归属感;
  (三)德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
  (四)德阳市科技成果转化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单位不超过5个。
  (五)德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按科技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情况颁发同等数额奖金。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德阳市青年科技创新奖、德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德阳市科技成果转化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或评审一次;德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每年授奖一次。
  第十五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规程由德阳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直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四)德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德阳市青年科技创新奖、德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接受社会组织和网络推荐。
  第十七条  申报德阳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人员或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二)已申报德阳市科学技术奖并明确为不予授奖的;
  (三)在知识产权或者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
  第十八条  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在同一年度只能推荐一种奖励类别,不得重复推荐参加德阳市科技进步奖、德阳市科技成果转化突出贡献奖以及德阳市专利奖评审。
  德阳市科技进步奖推荐项目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的推荐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市级各主管部门、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科学技术专家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社会组织和网络推荐的申报材料由德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查核实。
  对符合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申报材料,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客观、真实的评价材料。
  第二十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纳入本年度市科学技术奖评选或评审项目。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德阳市青年科技创新奖的推荐人选进行考察,考察情况报奖励评选机构。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奖励评审专家库中,按学科或专业随机抽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专家或专业评审组。
  专家或专业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并经公告无异议的推荐材料按照科学技术评审规则进行初评,提出拟奖人员、项目、等级的建议后,提交评选或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各评选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奖励建议进行审议,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方案。
  第二十三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将拟奖人选或拟奖项目、拟奖种类及等级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奖人选或拟奖项目、拟奖种类及等级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德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与德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候选人、参评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德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德阳市青年科技创新奖、德阳市科技成果转化突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德阳市科技成果再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
  德阳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奖者事迹载入德阳市志。
  德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德阳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评选、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外国组织以及德阳市外的组织和个人,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05年11月11日经德阳市人民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发布的《德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