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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环境

POLICY ENVIRONMENT

德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鼓励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引导企业提升技术创新的层次和水平,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而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代金券”。创新券分为两类:一类面向企业发放,另一类对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科技服务进行奖补。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使用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持创新券向政府兑现并获得一定的服务补偿。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券在现有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知局)负责制定创新券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负责创新券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兑现拨付。
  第六条  德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在市科知局登记备案的,为我市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各类研发机构、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下同)。
  第八条  入选德阳市“双百人才(团队)”或在“德阳创客”主题活动及“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且正在实施项目的所属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创新券资助。
  第九条  创新券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独立编号,不得转让、买卖,有效期1年。
  第十条  创新券每年申领、发放一次,年底结算。
  第十一条  创新券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检验检测服务资助:
  1.企业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的,原则上按照支出费用的2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获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2.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原则上按服务总费用的10%进行补贴,每家机构每年获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发明专利申报代理服务资助:
  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发明专利申报代理服务的,原则上按照服务总费用的5%进行补贴,每家机构每年获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三)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交易资助:
  企业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的合同交易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且证明材料齐全者,给予适当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获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合同交易金额20-100万元的按10%补贴;100万元以上补贴10万元。
  (四)专利评估机构的服务资助:
  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为企业提供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服务的,原则上按照服务总费用的10%进行补贴,每家机构每年获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申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创新券申领程序:
  (一)企业按照创新券申领的相关要求,在“科创通-德阳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网站(http://kct.dyst.gov.cn)上注册后,通过网站“德阳市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填写《德阳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与审批表》,提出创新券申请;
  (二)通过审查后,管理中心将创新券发放至企业在“德阳市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上的账户。
  第十三条  创新券使用程序:
  (一)企业在“德阳市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上提出科技服务产品购买申请。与科技服务机构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上传至管理中心审查;
  (二)科技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约定为企业提供相应科技服务。服务完成后,企业通过“德阳市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使用创新券,向科技服务机构按补贴比例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创新券兑现程序:
  (一)科技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书”要求完成相关服务后,将相关服务证明材料上传到“德阳市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在规定期限内将创新券兑现额度和申请服务补贴的纸质证明材料提交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初审后提交市科知局相关科室复审,经市科知局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管理中心负责在“德阳市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上填写创新券立项审批资料,市科知局向科技服务机构拨付款项。奖补类创新券根据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总费用,经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补贴标准向科技服务机构拨付款项;
  (二)企业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并完成交易的,将技术交易合同及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上传到“德阳市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在规定期限内将创新券申请、审批、使用的纸质证明材料提交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初审后提交市科知局相关科室复审,经市科知局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管理中心负责在“德阳市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上填写创新券立项审批资料,市科知局向企业拨付款项。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机构兑现创新券时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德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包括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金额等;
  (二)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复印件,提交时需要审查服务合同书原件;
  (三)服务产品收费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服务机构向企业开具的购买服务的发票等。
  第十六条  市科知局、管理中心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发放、兑现创新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和兑取过程中,采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骗取创新券的企业、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将取消其创新券申请、兑现资格,列入黑名单进行公示,并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财政资金项目支持。
  第十八条  已获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创新券的支持。
  第十九条   德阳市科知局负责对创新券工作进行监督,创新券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